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运盐检刑二刑诉〔2018〕4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山西省吕梁市岚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9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至2018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和王某某谈对象,2018年3月份分手后,马某某承诺愿意支付给王某某1万元分手费。2018年6、7月份,马某某先后支付给王某某6000元。2018年7月26日,王某某从河南周口到运城找马某某索要剩余的4000元,当日下午20时左右双方在槐东路和红旗东街十字路口的“君诚酒店”320房间见面后,马某某与王某某一同到银行取钱,取完钱后,马某某与王某某返回到酒店320房间,王某某以太晚了为由,要求马某某离开,马某某不走并强行和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案材料一份、王某某内裤、项链照片各一张、现场照片九张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法物)字【2018】438号鉴定书;
5.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一份、提取笔录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茂创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