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6********042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黎城县**乡**村。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黎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黎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方某某分2次向张某甲贩卖甲卡西酮共计0.8克,得款200元。
2、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方某某分3次向张某乙贩卖甲卡西酮共计1.5克,得款400元。
3、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方某某向李某某贩卖甲卡西酮0.3克,得款1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甲卡西酮1.736克。
综上,被告人方某某共计贩卖甲卡西酮4.33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建军
2019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8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