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刑诉〔2019〕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6********001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黎城县**村。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黎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黎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黎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邓某某分5次向范某某贩卖甲卡西酮2.5克,得款900元。
2、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邓某某分2次向沈某某贩卖甲卡西酮1.5克,得款600元。
3、2018年10月,被告人邓某某向李某某贩卖甲卡西酮0.5克,得款100元。
2018年10月9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邓某某的身上及晋D****6越野车内查获甲卡西酮5克。
综上,被告人邓某某共计贩卖甲卡西酮9.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量笔录、照片、提取送检说明等书证;检查、辨认笔录;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人范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建军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4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