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6********6018,汉族,初中肄业,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本县**镇**村**号。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2019年1月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赵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包的位于本县西井镇杨家洼村南沟的树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沟的树木砍伐。经鉴定,共砍伐树木合计82株,立木蓄积31.9828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案中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