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6********6018,汉族,小学肄业,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本县**镇**村**号。2018年7月2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2019年1月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
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购买了杨某某(另案处理)承包的位于本县西井镇杨家洼村南沟树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沟的树木砍伐。经鉴定,共砍伐树木合计82株,立木蓄积31.9828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明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