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46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住大冶市**村**号。李某甲于2008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4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3月31日刑满释放。
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黎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黎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黎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本县乘坐晋D****X公交车,在本县世纪城路段公交车上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扒窃,在实施扒窃过程中被车内乘客发现并当场抓获扭送黎城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采取秘密手段,在公交车上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建军
2019年1月3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4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