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伟、张志伟故意伤害案二审判决生效
发布时间:2019-04-02 15:5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起诉的张永伟、张志伟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019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处张永伟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九年,判处张志伟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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