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刑刑诉〔2018〕75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货运司机,现住: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乡**村**组。2018年6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1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晋M****0号“十通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太原市晋源区沿新晋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晋源北外环街北侧高架桥下时,碰撞郭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金彭牌”二轮电动车,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娟
2018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