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刑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现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小区。2018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5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帮张某乙、王某某办理信用卡贷款必须按揭付款购车为由,在明知二人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利用二人的身份信息并指使二人与太原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分期偿还购车合同,其后由张某某支付车辆首付款后,张某某将两辆车占为己有并将其中一辆车以四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小额抵押贷款公司,但以上两辆车的后续分期款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均未支付。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