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刑刑诉〔2018〕13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1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打工,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村**号。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6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太原市晋源区赤桥村由西向东行驶至晋祠宾馆转盘处时,被在此执勤的晋源一大队交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任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10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娟
2018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的联系电话:1393423****;
2、案卷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