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刑刑诉〔2018〕9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街**巷**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在位于太原市晋源区高家堡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西省总队保障大队的基地农场内,被告人高某某未经许可,谎称将要砍伐的林木是自己所有,雇佣收木头的商贩冯某甲、冯某乙盗伐林木,经太原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现场勘验,盗伐林木22株,树种柳树,蓄积8.66立方米。经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伐林木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4763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有受案登记表、指认照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构成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福根
2018年9月19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高某某联系电话:13233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