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检察院办理的某综合垃圾处理厂违法排污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19-04-01 17:51
基本案情
襄垣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襄垣县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修建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产生的渗滤液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该工程于2010年5月经省环保厅环评批复,2010年8月经山西省发改委批准立项建设,2013年9月开始试运行。该工程在建设运营中违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在主体工程未通过验收、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同时施工和投入使用,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净化处理的垃圾渗滤液直接排入露天收集池,导致垃圾渗滤液溢出,周围环境、土地和地下水长期被污染。经襄垣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襄环监字S(2017)第153号、154号 认定:垃圾渗滤液收集池内样本检测结果:PH浓度10.47>6-9,COD(mg/L)11638>100,SS(mg/L)125>30;垃圾渗滤液收集池外样本检测结果:PH浓度10.35>6-9,COD(mg/L)11207>100,SS(mg/L)120>30。襄垣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对该工程的监管存在不完全履职情形,致使该垃圾处理厂垃圾渗滤液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襄垣县检察院依法分别向襄垣县环保局、襄垣县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两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襄垣县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修建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发出检察建议后,县环保局和住建局及时向县委和县政府汇报,并积极筹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在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襄垣县某公司聘请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制定了《襄垣县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环保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并于2017年11月14日进行了招投标。中标公司于同年11月20日进厂施工,目前该污水处理设施已建设竣工投入试运行。
典型意义
该综合垃圾处理厂虽然存在手续不完备、环保设施缺失等问题,但因其承担着全县垃圾处理的重要任务,所以不能简单关停。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没有简单、机械执法,而是同环保和住建等部门共同查找问题根源,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沟通,汇聚党委、政府及检察机关共同维护公共利益的合力,最终促成了新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使用,达到了公益保护双赢多赢共赢的目的。至此,长期困扰企业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当地老百姓怨声载道的、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老大难问题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得以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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