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刑诉〔2018〕1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山西省清徐县**镇**村。2018年2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1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持菜刀来到前女友辛某某的住处,将垃圾桶踢翻在客厅,用餐厅的凳子砸辛某某的家时被桑某某和梁某某拦住。后李某某扬言如果辛某某如不和他处,就拿菜刀砍死她。
2018年4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再次来到辛某某楼下按门铃让辛某某给其开门,辛某某未答应,李某某便将辛某某家的窗户纱窗砸坏,并对辛某某和在场的桑某某进行辱骂,通过短信对桑某某进行恐吓。4月份的一天,在东于派出所门口,李某某持跳刀对梁某某说找到辛某某就弄死她,同时让梁某某看他车后备箱里的劈斧和镐棒。
2018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桑某某在德宁路的住处找辛某某,桑某某未给其开门。李某某便将房门踹开,持刀进入桑某某的住处,拽住桑某某的头发将桑某某拽倒在地,对桑某某进行踢打,持刀对桑某某的儿子进行威胁恐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2.报案材料等书证;3.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婚恋纠纷,实施恐吓殴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荆新国
2018年7月1日
书? 记? 员:? 张俊艳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