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住清徐县**街**号。2015年1月15日因吸毒被清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1日被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来到清徐县城锦绣家园地下车库,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撬开一辆黄色电动车电门,将电动车盗走后通过牛某某将电动车以400元人民币出售给西谷村一收购电动车的,后将赃款购买毒品吸食。
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苏某某来到清徐县平泉村平泉小区,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撬开一辆红色电动车电门,将电动车盗走后通过牛某某以400元人民币出售给西谷村一收购电动车的。同日晚上,苏某某又来到平泉小区盗窃两块电动车电瓶,后通过牛某某以300元人民币出售给西谷村一收购电动车的。
2018年8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伙同曹某某骑一辆电动车来到清徐县五星陶瓷厂,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撬开两辆电动车电门,后将两辆电动车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立马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882元。该二人又回五星陶瓷厂取自己的电动车时,被派出所出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国栋
2019年1月24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