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乔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山西省清徐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23日由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山西省清徐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23日由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山西省清徐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23日由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乔某甲及杨某乙、赵某某(二人已判)纠集被告人乔某乙及智某某、乔某丙、张某丙、朱某某、乔某丁、杨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杨某丁、郭某某(以上十一人已判)来到清徐县郝村太原**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承揽送料业务。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下星期二、三给予答复。杨某乙带头表示不满,并指使智某某开车将搅拌站磅房堵住。后乔某甲、乔某乙、杨某乙、赵某某、智某某、乔某丙、张某丙、朱某某、乔某丁、杨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杨某丁、郭某某离开公司院内,并将车拦在公司门外。11时47分许,王答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到达现场,对杨某乙等人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制止。
王答派出所民警离开后,在郝村小区北门,乔某甲、乔某乙及杨某乙、赵某某、智某某、乔某丙、张某丙、朱某某、乔某丁、杨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杨某丁、郭某某等人继续拦截送料车辆。饭后15时58分许,王答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到达现场,再次对被告人杨某甲、乔某乙等人的拦截车辆行为进行了批评、制止。
王答派出所民警离开后,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杨某甲及杨某乙、赵某某、智某某、乔某丙、朱某某、乔某丁、杨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杨某丁、郭某某仍然拦截车辆,并以超载为由拦截苏某某驾驶的车辆,阻挠治超办工作人员依法处置。期间,智某某将车强行开到搅拌站磅上、乔某丙将苏某某的手机摔在地上,致手机钢化膜破裂。19时许,王答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再次出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情况说明、视频截图、证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甲、范某某、司某某、李某甲、张某乙、苏某某、孙某某、李某乙、刘某某、武某某、郝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杨某甲及杨某乙、智某某、赵某某、乔某丙、张某丙、朱某某、乔某丁、杨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杨某丁、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杨某甲以谈判为名强揽生意,并拦截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艳刚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清徐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