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刑诉〔2018〕209号
被告人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住清徐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3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弓某某驾驶制动失效的报废晋A****7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杨李青村到太谷县南郭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代李青村到榆次市南庄村路十字交叉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常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济南轻骑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常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弓某某将常某某送医院抢救,但未保护现场,未报警。次日14时30分许,弓某某将晋A****5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开到事故现场,伪造与无号牌济南轻骑二轮摩托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并报警。清徐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勘察现场后,揭穿其伪造现场的事实并查获晋A****7号肇事车。经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弓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报案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照片、注销证明、报废回收证明、丧葬费收条、调解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赵某某、乔某某证言;3.被告人弓某某供述与辩解;4.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艳刚
2018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弓某某现住清徐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