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刑诉〔2018〕183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太原市晋源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7时1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酒后驾驶晋K****5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沿东清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清线20km+500m段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腹部闭合性损伤其脾切除构成重伤二级;胸部闭合性损伤其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脊椎损伤其棘突、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温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07.00mg/100ml。经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温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入院证、调解书、谅解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常某甲、常某乙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意见书、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艳刚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住太原市晋源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