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刑诉〔2018〕1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住清徐县**镇**街**巷**号**户。2015年6月12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2日移送审查其实,于2018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8年10月2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A****0号车在清徐县湖东二街倒车时,与路边晋A****1号车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304.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晋源
检? 察? 员??? 助? 理
??? 王? 诚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清徐县**镇**街**巷**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