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住山西省清徐县**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17时55分,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晋A****9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榆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16线(榆古线)32KM+700M附近时,未确保安全,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EMILE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王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某及时拨打120、在现场配合民警的侦查。经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2. 证人常某某、庞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5.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 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晋源
2019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清徐县**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