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刑诉〔2018〕22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6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住清徐县**镇**街**号。2001年因犯销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2005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18时48分许,被告人梁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哈飞牌小型面包车沿国道3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梁泉村口(594km+200m)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凌锐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清徐县交警大队认定,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告材料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国栋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