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刑诉〔2019〕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住太原市**园**园**楼**。系山西**有限公司**。2018年6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河北省曲阳县**乡**村**号。2018年8月2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26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街**号。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0月16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闫某某、张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清徐县**运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4日,同期进行了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实际经营人杨某某, 2016年3月17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煤炭、焦炭、煤制品等。
清徐县**运销有限公司从成立后一直未进行过生产经营,山西**煤运发公司与清徐县**运销有限公司未发生过实际购销业务。2016年4月6日、2016年4月20日,山西**有限公司接受清徐县**运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份,金额2698127.33元,税额458681.67元,价税合计3156809元。该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太原市迎泽区国家税务局认证并抵扣。上述2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被告人魏某某以价税总金额的7.5%价格向张某甲购买,两次共计花费236760元。2018年6月12日山西**有限公司已在太原市迎泽区国税局将税款458681.67元全部补交,并交纳滞纳金。
被告人闫某某以价税总金额的6.5%支付杨某某开票费用,被告人张某甲以价税总金额的7.5%价格给山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二人从中分别获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2.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魏某某、闫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闫某某、张某甲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荆新国
2019年1月10日
书? 记? 员:? 张俊艳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太原市**园**园**楼**;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曲阳县**乡**村**号;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