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刑诉〔2019〕4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壶关县**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壶关县,现住壶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日被陵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至2018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某某某在壶关县人民医院附近、壶关县百尺镇东柏林村附近路段、陵川县平城镇杨寨河加油站附近路段、陵川县秦家庄乡原庄岭煤场等地,多次贩卖给秦某某(另案处理)甲卡西酮(俗称“筋”)约250克、甲基苯丙胺约107克(俗称“冰”)供其吸食、贩卖;多次贩卖给李某某甲卡西酮约46克供其吸食。同年9月25日被陵川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扣押现金人民币22481元、手机一部、塑料自封袋4个以及酒精灯、锡纸、吸毒瓶等吸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自封袋、手机等;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调查等;
3、证人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薛长忠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