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刑刑诉〔2018〕2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镇**村**号。2018年1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街**号院。2018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2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路**胡同**号。2018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号院。2018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号院。2018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经营,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路**胡同**号。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于某某、蒋某某、韩某某、赵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2018年7月20日、2018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8日,被害人杨某某被他人(具体身份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冒充太原市消防支队后勤处工作人员以做混凝土硬化工程为由向其诈骗人民币172000,其于同年12月8日在太原市尖草坪**街与**路交叉口西北角的中国农业银行将172000元钱款转账至对方帐户。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郭某某、赵某甲组织被告人于某某、蒋某某、韩某某、赵某甲等人,约定不同的好处费,通过办理POS机、银行卡将赃款刷出银行卡后提现。2017年12月8日,在被害人杨某某转帐之后,被告人郭某某、于某某、赵某甲、蒋某某、韩某某共同驾车,分多次将被害人杨某某被骗的部分款项119000元及另一起诈骗案件的92300元涉案赃款用POS机刷至被告人韩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22617170********)中后提现,由被告人郭某某将该21万余元赃款拿走转交给被告人李某某,再由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赃款交给上线牛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获利1000元、被告人于某某获利7000元钱其中分给被告人赵某甲3000元钱、分给被告人蒋某某1000元,被告人蒋某某将其所得再分给被告人韩某某5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于某某、蒋某某、韩某某、赵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窦春健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于某某、蒋某某、韩某某、赵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证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