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刑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太原市西山官地矿**,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楼(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乡**村**组**号)。2018年8月13日因传播淫秽信息、侵犯隐私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中旬,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日常工作巡查中发现,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使用1362351****高某某手机号注册、微信昵称为“人和好”、微信号为gO040923)向42位好友发送过183个视频。经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其中99个为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机通过微信传播****,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晋生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