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刑刑诉〔2018〕32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汉族,初中文化,系太原**企业公司**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区,住太原市**区**小区6-3-3号,2018年8月8日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3日8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阎某某在太原**分公司机修车间内,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继而拽扯,被告人胡某某造成阎某某左手示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后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阎某某左手示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英
2018年11月26日
附:
???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太原市*区**小区*号,联系电话186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