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刑刑诉〔2018〕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2198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区**路和**园**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区**街**排**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8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区**路和**园**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区**街**排**号**。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于2017年2月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7年11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康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30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8年2月19日至2018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康某某夫妻二人分别于2017年9月27日、10月6日、10月31日三次采取拦车、堵门等方式,不让太原市**区**厂棚户区改造工程工地上的塔吊设备进入工地,致使该工程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混凝土损失及台班费损失价值为142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康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瑞新
2018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康某某现住:太原市**区**3号楼1单元1404,联系方式:18636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