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刑刑诉〔2018〕34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住尖草坪区**小区**号楼**单元**,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太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延期。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8月29日21时40分许,魏某某驾驶晋A****9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7.8mg/100ml。魏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口头传唤至交警尖草坪一大队做进一步调查。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19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晶
2018年12月27日
附:
被告人魏某某联系电话:1552547**** 。
现住:尖草坪区**小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