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刑刑诉〔2018〕27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7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邓某某将其车牌号为晋A****U的现代车抵押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该公司借款80000元。2017年6月l日,邓某某故意隐瞒车辆已抵押的事实,向张某某提供了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并将该车辆以9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某。2017年11月18日,张某某将该车辆卖给郭某某,次日,郭某某放于太原市**区**二手车交易市场附近的涉案车辆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扣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瑞新
2018年10月18日
附:
1.邓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