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刑刑诉〔2018〕28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3197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街**号,现住太原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我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13时许,**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在太原市**区**村小区出警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因车上被溅沥青与施工人员产生纠纷并扣留对方车钥匙和车辆,**派出所民警对此进行现场调解,被告人范某某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并拒绝将车辆和钥匙还给施工人员。民警在口头传唤被告人范某某时,其不配合民警执法导致群众围观、现场混乱,民警将范某某强制传唤带离时还遭到其激烈反抗,导致民警荣某某摔倒后左侧根骨前缘骨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瑞新
2018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