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刑刑诉〔2018〕30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区**街**小区**号楼**,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区**座**单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18日16时23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晋A****0号小型轿车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街**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2.1mg/100ml。后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龙某某血样进行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16mg/1O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瑞新
2018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住太原市**区**东区*座*单元**,联系方式:1393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