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刑刑诉〔2019〕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01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住**镇**村。2008年12月11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三轮自行车至尖草坪区**路与**街口东北角被害人门某某施工的临时工棚处,趁无人看管之际,盗窃工棚内的14块不锈钢板,后拉至**街**大厦西侧一自行车棚内。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板价值为252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英
2019年1月2日
附:
??? 1.被告人李某某现暂住山西省太原市**区**驾校,联系电话:152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