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刑刑诉〔2019〕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阳泉市城区**楼**单元**号,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付某某在自己驾驶证暂扣期间,变造他人驾驶证供自己使用,2018年12月5日下午,付某某再次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晋C****1蓝色“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太原往阳泉送货,途经坡头高速口时经交通民警检查,发现其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等书证;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变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振泽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变造的驾驶证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