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刑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郊区**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阳泉市郊区**镇**村**的一个磅房内多次容留史某某、樊某某、孔某某等人,使用冰壶吸食冰毒。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史某某、樊某某、孔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聂玲莉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泉市郊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