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刑刑诉〔2019〕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镇**村。因吸食毒品、扰乱单位秩序于2016年12月7日、2017年9月15日被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1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非法聚集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2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2018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组织三泉村冯某甲等30余名村民到山西省信访局非法聚集。
2.2017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组织三泉村王某乙等40余村民到阳泉市郊区荫营镇政府和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门口非法聚集。
3、2017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组织三泉村冯某乙等20余村民在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大门口非法聚集。
4.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组织三泉村10余名村民到北京国土资源部非法聚集。
5.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组织三泉村30余名村民到北京国家信访局非法聚集。
6.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组织三泉村20余名村民到北京国家信访局非法聚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康某某、甄某甲、王某丁、甄某乙、苗某某、冯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组织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非法聚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振泽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阳泉市郊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