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刑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郭某甲,绰号某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郊区**乡**村**号楼**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9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郭某甲在位于阳泉市郊区**乡**村自己的家中,多次容留郭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使用自制工具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郭某乙、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长春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阳泉市郊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