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刑刑诉〔2018〕96号
被告人苗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山西阳泉市郊区**镇**村**号**,1997年因犯抢劫罪被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3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住阳泉市**村,2011年因组织卖淫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2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住高新区**小区,2013年因携带管制刀具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2014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3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翟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2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9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史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天津市**镇**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29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村,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赌博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2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镇**园**,因涉嫌赌博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2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镇**村**小区,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赌博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1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史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镇**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翟某甲、王某甲、史某甲、韩某某、李某某、史某乙、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赵某某、某某某、王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开设赌场事实和赌博事实
1、2016年至2017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苗某甲先后在阳泉市郊区**镇**村利用棋牌室开设赌场及在**镇**园小区苗某甲与被告人高某甲二人租住的家中开设赌场,长期纠集史某甲、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某某某、赵某某、翟某甲、田某、翟某乙、程某、苗某、苗某乙、刘某乙、高某某、张某某、杜某某、陈某等三十余人在其赌场内聚众赌博并提供赌博资金。被告人高某甲在位于**园的赌场协助苗某甲抽头渔利,获利数十万元。其后,苗某甲资金周转不开,让涉赌人员抽头获利,涉赌人员给苗某甲交纳场地费用后,自行纠集多人开场抽头。被告人翟某甲、王某甲、史某甲、赵某某、某某某、王某乙、程某(另案处理)、翟某乙(在逃)、高某乙(在逃)等人开场赌博抽头,并长期雇佣被告人史某乙在赌场抽头。自此,该案演化成为以苗某甲提供固定赌博场所,以苗某甲为主要纠集者,为抽头渔利、长期组织赌博并提供赌博资金的犯罪团伙。苗某甲后来纠集韩某某、李某某参与放款抽头,并对参赌人员和借款人员进行心理和资金借款上的控制,恐吓威胁、辱骂殴打,索要赌债。最后因赌场内纠纷,苗某甲将被害人董某某打伤致重伤二级。
2016年10月份,苗某甲在阳泉市郊区荫营镇菊花园小区内,伙同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纠集王某甲、翟某甲、高某乙(在逃)等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抽头渔利十余万元。期间,王某甲因赌博欠苗某甲等人赌债二十五万余元,苗某甲指使李某某、韩某某向王某甲索要欠款,其二人多次到王某甲**小区家中及**村养猪场,以殴打、威胁、摆花圈放炮等方式逼要讨债。
2、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翟某甲在苗某甲开设的**村和**园赌场内,分别纠集史某甲、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某某某、赵某某、田某、翟某乙、程某、苗某乙、陈某等人,利用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组织十余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五万余元。
3、2016年11月份,被告人翟某甲纠集翟某乙、高某乙(在逃)、苗某、张某某、赵某某、田某、史某甲等人在阳泉市郊区中国银行背后的高层房间里,利用扑克炸金花的方式组织赌博两场,从中抽头渔利五万余元。
4、2016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苗金保开设的**村和**园赌场内,分别纠集史某甲、刘某甲、翟某甲、某某某、赵某某、翟某乙、程某、苗某乙、陈某等人,利用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组织三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四万余元。
5、2016年4、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告人史某甲纠集刘某甲、翟某甲、苗某甲、翟某乙、“小张”、“小侯”等人在王某甲阳泉市郊区**村的理发店内,利用扑克炸金花的方式组织赌博三场,从中抽头渔利一万五千余元。
6、2016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史某甲在苗某甲开设的**村和**园赌场内,分别纠集刘某甲、王某甲、翟某甲、苗某、田某、某某某、赵某某、翟某乙、程某、苗某乙、陈某等人,利用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组织四场赌博,抽头渔利四万余元。
7、2016年12月份,翟某甲和史某甲纠集翟某乙、高某乙(在逃)、苗某、张某某、赵某某、田某等人在阳泉市郊区中国银行背后的高层房间里,利用扑克炸金花的方式组织赌博三场,从中抽头渔利两万余元。
8、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史某甲,在苗某甲开设的**园赌场内,纠集刘某甲、翟某甲、王某甲、某某某、翟某乙、田某、王某乙、苗某甲等人,利用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组织一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两万余元。
9、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某某某在苗某甲开设的**园赌场内,纠集刘某甲、翟某甲、王某甲、苗某甲等人,利用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组织三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四万余元。
10、2016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乙伙同被告人翟某甲,在苗某甲**村开设的赌场内,纠集刘某甲、史某甲、翟某甲、王某甲、赵某某等人,利用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组织一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两万余元。
二、故意伤害事实部分
11、2017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苗某甲在阳泉市郊区**镇**园小区**室开设的赌场内,因赌博发生纠纷后将被害人董某某打伤,2017年12月27日,经阳泉市郊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三、非法拘禁罪事实部分
12、2016年2月8日、2月24日和3月2日,被告人苗某甲在阳泉市郊区**镇**村开设的赌场内,多次非法拘禁王某丙,强迫王某丙给其写了三万元的借条。
四、容留他人吸毒事实部分。
13、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苗某甲在阳泉市郊区**村开设的赌场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任某某、史某丙吸食冰毒。
14、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苗某甲在阳泉市郊区**镇**园小区**室开设的赌场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杜某某、史某丙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甲、韩某某、李某某、高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甲、王某甲、史某甲、赵某某、某某某、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史某乙为聚众赌博者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甲殴打他人致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翟某甲、韩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韩某某、李某某、高某甲、史某乙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苗某甲、韩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苗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被告人苗某甲、韩某某、李某某、高某甲、翟某甲、王某甲、史某甲、赵某某、某某某、王某乙、史某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长春
2018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苗某甲、翟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某某某羁押于阳泉市郊区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羁押于阳泉市平定县看守所;被告人史某甲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甲住**镇**村,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史某乙住**镇**小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补充侦查卷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