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79********,山西省沁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沁水县龙港镇**社区**住宅小区**号 。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68********,山西省沁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沁水县郑庄镇**村**号。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71********,山西省沁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沁水县柿庄镇**村**号。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78********,山西省沁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沁水县郑庄镇**村**号。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常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上午,张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常某甲四人驾车在沁水县龙港镇国华村附近山上干活完毕返回途中,发现沁水监狱沁城煤矿架设在国华村东面桥底的电缆后,四人共谋盗窃该电缆,并用随车携带的剪线钳将该段196.43米长、型号为HYA100*2*0.5型电话电缆线剪断盗走。当日中午四人将盗窃来的电话电缆线卖至龙港镇国华村常家湾附近收购站,获利1050元,张某某分得270元,其余三人每人分得260元。
经鉴定,被盗电话电缆价格为人民币40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某某等四人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等四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等;6.鉴定意见:沁水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亚锋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龙港镇**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郑庄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龙港镇**社区**西*巷**号,被告人常某甲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龙港镇**社区**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2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