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8〕1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68********,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高中文化,**煤矿**,户籍住址沁水县**镇**小区**栋**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12月12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李某某在其红色现代轿车(晋E****1)内容留张某某、田某某二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4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亚锋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镇**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