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河津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90********,汉族,大专文化, 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沁水县**镇**宿舍。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月4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日18时54分许,张某某驾驶晋M****6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沁水县许村-加丰线由南向北行驶。当张某某驾车行驶至郑村镇人民政府路段时,将在道路上行走的李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沁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驾驶证查询结果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亚锋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镇**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