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94********,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沁水县人,无业,住泽州县**镇**街**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10月9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李某某租住赵某某位于沁水县**镇**小区的房屋时,二人在闲聊过程中李某某得知赵某某想为自己的儿子安排工作,便产生了以此为理由诈骗其钱财的想法。后李某某使用不同手机号码分别注册了名为“常在路上”和“无忧亦无怖”的微信号,冒充晋城市委某领导和**能源领导,使用自己微信和该两个微信联系,虚构为赵某某儿子安排工作的事实,骗取赵某某信任,以索要工作办理费、订金等费用为由,骗取赵某某43000元。立案前,李某某退还赵某某29000元。
综上,李某某共诈骗赵某某现金14000元,诈骗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沁林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泽州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