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现住陵川县**镇**村**巷**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8年12月13日被陵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8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江玲牌轻型普通货车(该车注册号牌为晋E****9,已被注销,肇事时未悬挂车牌;发动机号:40846627,车辆识别代号:LEFADAD164P013593)在陵川县礼义镇某某小区门前将王某甲停放在路边的晋E****9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315020,车辆识别代号:LSVT91339CN572686)撞坏,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及了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赵欣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73460****。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