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现住长治市城区**村**小区**楼**单元**号。因吸毒于2017年5月6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3日被陵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65克、甲基苯丙胺2克。
1、2017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高平市与长治市交界附近、陵川县城等地多次向赵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 克、甲卡西酮25克。
2、2017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经赵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陵川县崇文镇红马背村向原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卡西酮4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赵欣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