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乡**村,现住陵川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某某某饮酒后驾驶晋E****6号斯卡达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陵川县县城****路***小区门前路段,与对面方向驶来的秦某某驾驶的无牌东风日产轩逸牌小型轿车发生剐蹭后驾车逃逸,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行驶至陵川县境内陵沁县****附近被查获。经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后认定:被告人某某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等:
3、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
7、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而发生交通事故,危及了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薛长忠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322356****。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