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一公刑诉〔2018〕11号
被告人何某甲,又名何某乙、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940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住**乡**村**区**号,2018年2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山阴县检察院批准,被山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审查起诉,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出生于山阴县**乡**村,几年后其母亲离家出走,之后被告人何某甲就外跑流浪,曾被大同市社会福利院收养3年,12岁时又被福利院送回山阴县**村其大伯何某丙家。之后,被告人何某甲曾两次离开**村去河北打工。
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何某甲从河北返回山阴县**村其大伯家,回村后被告人何某甲对其父亲何某丁心生怨恨。同年2月16日在其大伯家吃早饭前,被告人何某甲被其父亲何某丁推打了一下。吃过午饭之后,被告人何某甲生气地将其父亲拉至村口照壁西北角路口处,将其推到在地,并骑在其背上,拿起路旁的石头朝其头部连续击打,后又将其拖拽至照壁西侧路旁,致其父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何某丁被钝器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被告人何某甲符合精神分裂症,具备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瑞民
2018年10月19日
附:
???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