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一刑诉〔2018〕11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8902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市,住山西省宁武县***煤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刁某某租车从宁武县***矿来到朔州市朔城区****大楼三楼“小旅店”准备嫖娼。经“小旅店”负责人刘某女介绍被告人刁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当时叫高某)达成性交易意向。同日19时许,二人来到刘某女位于朔城区某某小区的公寓楼6楼A1室发生两次性行为后,被告人刁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因嫖资发生纠纷。为此,被告人刁某某心生不满,继而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陈某某,后又抓住被害人陈某某的头部连续撞击墙面,被害人陈某某向其求饶,但被告人刁某某仍不住手,直到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昏迷倒地才住手。被告人刁某某坐在客厅沙发上,联想到自己不如意的生活、自己的癫痫病、想起这个社会的女人只认钱、无情无义,对社会和未来生活产生绝望,心里便萌生了杀死被害人,自己再跳楼自杀的想法,于是被告人刁某某便从屋内橱柜找到一把菜刀,持刀朝昏迷倒地的被害人陈某某颈部连砍数下,致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后被告人刁某某想从楼上跳下自杀但又没有勇气,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达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陈某某为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烟蒂多枚等;2.书证:到案经过,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报案材料等;3.证人刘某女、陈某的证言;4.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朔州市朔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朔城)公(法医)鉴(病理)字[2017]第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朔)公(司)鉴(DNA)字[2018]第002号《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指认视频、到案经过执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与他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抓住其头朝墙上连续撞击,又持刀朝被害人颈部砍割数刀并致其当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刁某某主动待在案发地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锐夫
2018年4月23日
附:
??? 1.被告人现羁押在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见随案移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