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一刑诉〔2018〕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84******,汉族,中专文化,煤矿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住山西省应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5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山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4日下午,被害人张某某邀请其单身微信群朋友闫某、王某某、郝某某等人晚上吃饭。当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其女朋友闫某及两个孩子和张某某、王某某、郝某某等人一起在山阴县“欢乐牧场”饭店喝酒、吃饭,饭后又一起到山阴县华联商厦“唐朝俱乐部”二部唱歌。期间,被告人李某因闫某和张某某微信聊天之事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和厮打,后被闫某等人拉开。当晚22时许,众人离开俱乐部,被告人李某驾车让闫某及两个孩子跟他一起回家,闫某不坐其车,要自己和孩子们一起回。当张某某、郝某某、闫某和王某某步行至华联商厦北面马路东侧人行道时,被告人李某开车跟了过来,张某某见状走过去,二人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停下车并从车上拿了一把尖刀下来,与张某某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持刀捅刺张某某胸部一刀,张某某被刺倒地后死亡。被告人李某被山阴县公安局岱岳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张某某为右胸部被单刃锐器刺入致心脏破裂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瑞民
2018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