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一刑诉〔2018〕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租住于怀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怀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怀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情人常某某在怀仁县街心广场西边绿化带内因琐事发生打架,路过此处的被害人王某某驻足观看,被告人吴某某大骂王某某,二人遂争执推打,被告人吴某某将王某某推出绿化带外。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又返回绿化带内,王某某就进入绿化带内质问吴某某为什么打他,为此双方再起争执,被告人吴某某用力连续推打王某某,致其向后仰面摔倒在绿化带外边的地上。事后王某某被120急救车送到怀仁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院到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2017年8月30日王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受较大平面钝性外力(如摔跌)作用于顶枕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瑞民
2018年4月22日
附:
???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怀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