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一公刑诉〔2018〕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128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河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02年5月20日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4月2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朔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4月份,被害人白某因怀疑其妻子张某被被告人黄某某的四弟黄某甲领跑,便从4月3日开始,多次到黄某某家中闹事,殴打了黄某某的母亲及其妻子,并将黄某某家的一头驴和一头骡子牵走,4月11日上午,白某再次来到黄某某家要人,被黄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棍多次击打头部致死。经鉴定:白某系因颅脑被钝器作用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棍照片;2.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岑某等7人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朔)公(司)鉴(DNA)字(2018)65号鉴定书;6. 现场勘查记录;7.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飞
2018年10月16日
附:
???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