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1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分包朔州公园一号和金龙源项目工程,雇佣沙某甲、沙某乙等多名农民工在2014年和2015年两年期间从事上述工程二次结构木工工作,完工后拖欠沙某甲、沙某乙、金某某、徐某甲、徐某乙5人共10万元工资,并于2015年12月30日向沙某甲出具了10万元的人工费欠条,但刘某始终以总承包人王某某未给他结算工程款为由,迟迟不肯支付该笔工资长达三年之久,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本案立案后于2017年6月14日将被不起诉人刘某刑事拘留,2017年6月20日刘某委托其兄刘某某将所欠5名工人的10万元工资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