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4年被神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朔州市火车站前北公交站牌,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上衣口袋中的黑色iphone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花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